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2 條,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這表示司法事務官在執行工作時,應受到院長的監督和指導。這是確保司法事務官遵守法律規定並正確執行職務的一項規定。根據同規程第 25 條第 1 項,司法事務官或主任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這表明司法事務官在行政監督下,需要向上級報告工作並接受指導。根據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言詞辯論通知書,該規程對於司法事務官受行政監督的要求提供了具體的規定,並要求其向上級主管報告重要事項。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司法事務官的執行工作符合一體制度原則並保障司法事務的正確執行。 參考資料示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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