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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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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司法事務官在辦理事務時,應受該管事務的庭長之職務監督。如果沒有設置庭長,則由院長指定適當的人員來行使監督職務。 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在辦理事務時,應受到該管事務的庭長之職務監督(司法院全文法學資料庫)。 舉例: 例如,當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司法事務官在處理某個家事案件時,他們必須接受該管事務的庭長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如果在該庭沒有設置庭長,院長將指定一個適當的人來擔任監督職務。這樣可以確保司法事務官在辦理案件時得到必要的監督和指導,以確保工作的正確進行和公司的順利運作。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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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