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司法事務官在辦理事務時,應受該管事務的庭長之職務監督。如果沒有設置庭長,則由院長指定適當的人員來行使監督職務。 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在辦理事務時,應受到該管事務的庭長之職務監督(司法院全文法學資料庫)。 舉例: 例如,當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司法事務官在處理某個家事案件時,他們必須接受該管事務的庭長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如果在該庭沒有設置庭長,院長將指定一個適當的人來擔任監督職務。這樣可以確保司法事務官在辦理案件時得到必要的監督和指導,以確保工作的正確進行和公司的順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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