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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及家事法院在星期例假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
  2. 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止。但法院辦公時間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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