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6條,值日法官負責處理以下事項: 1. 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2. 處理涉及少年現行犯或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規定隨案轉送的少年事件。 3. 處理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4. 處理聲請提審的案件。 5. 處理應急速處分需進行的勘驗事件。 6. 處理緊急保護令的聲請案件。 7. 處理其他根據法律需要即時處理的事件。 另外,根據該法條第2項,值日法官處理涉及即時調查的證據收集、搜索、扣押、逮捕和裁定等行為時,應該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如果法官在程序上有瑕疵但可以糾正,則應給予指定期限補正。 這些解釋是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6條提供的資訊,該規程是根據台灣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所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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