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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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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值日法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六、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七、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2. 2.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6條,值日法官負責處理以下事項: 1. 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2. 處理涉及少年現行犯或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規定隨案轉送的少年事件。 3. 處理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4. 處理聲請提審的案件。 5. 處理應急速處分需進行的勘驗事件。 6. 處理緊急保護令的聲請案件。 7. 處理其他根據法律需要即時處理的事件。 另外,根據該法條第2項,值日法官處理涉及即時調查的證據收集、搜索、扣押、逮捕和裁定等行為時,應該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如果法官在程序上有瑕疵但可以糾正,則應給予指定期限補正。 這些解釋是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6條提供的資訊,該規程是根據台灣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所制定的。

  • 起訴名詞
  • 少年名詞
  • 現行犯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羈押名詞
  • 搜索名詞
  • 證據保全名詞
  • 借提名詞
  • 拘提名詞
  • 同行名詞
  • 通緝名詞
  • 協尋名詞
  • 提審名詞
  • 勘驗名詞
  • 證據名詞
  • 扣押名詞
  • 逮捕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18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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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 條規定:「值日法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