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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值日法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六、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七、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2. 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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