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 條
- 1.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 2.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 3.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 4.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少年,得請求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之。
- 5.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知悉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
- 6.前項輔導期間,少年輔導委員會如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據,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並持續依前項規定辦理。
- 7.少年輔導委員會對於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得扣留、保管之,除依前項規定檢具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者外,應予沒入、銷毀、發還或為適當之處理;其要件、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 8.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應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員,辦理第二項至第六項之事務;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設置、輔導方式、辦理事務、評估及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 9.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規範雙軌分流:觸法少年應移送少年法院、曝險少年得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行輔導。
Q · 孩子被警察通知處理,一定要進法院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警察、檢察官、法院知有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者「應」移送少年法院;但發現少年屬曝險行為(如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有犯罪傾向)者「得」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民國 108 年大修法後曝險少年改走行政輔導軌道,除非輔導無效少輔會請求法院介入,否則不啟動司法程序。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藏著一個你應該知道的分流秘密:未滿 18 歲的人如果做了「壞事」,不是全部都會進法院。法律把「壞事」切成兩層處理:一是「真的觸犯刑法」(如偷竊、傷害、販毒),警察、檢察官、法院遇到必須移送少年法院;二是「曝險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有犯罪傾向之虞犯),這類不再進法院,而是由「少年輔導委員會」接手,整合教育、心理、社工、戶政等資源做輔導。這是民國 108 年大修法的核心轉向:曝險少年「先輔導,後司法」。除非輔導真的無效,少輔會才能請求少年法院介入。為什麼這個分流對你重要?如果你的孩子、學生、鄰居少年踩到曝險的灰色地帶,懂這個分流的家長知道怎麼爭取「走輔導不要進法院」這條路,孩子的人生紀錄就會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為觸法少年與曝險少年雙軌分流的程序規範:第一項建立公務員(警察、檢察官、法院)對觸法事件的強制移送義務(應移送);第二至四項建立曝險事件的行政輔導通知機制(得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第五至八項規範少年輔導委員會的輔導內容、評估請求權、扣留沒入權及組織編制;第九項為 112 年 7 月 1 日新制過渡規定。本條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司法最後手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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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孩子被警察通知到案,是不是一定會去法院?▾
看孩子做的事是觸法(如偷竊、傷害)還是曝險(如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觸法案件警察依第一項『應』移送少年法院,沒有彈性。曝險案件警察依第二項『得』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會走輔導程序而非司法程序。內行人提示:到案時主動詢問承辦員警『這是依第幾項處理?』對方的回答會直接告訴你後續是司法軌道還是輔導軌道。
Q2少年輔導委員會是什麼?聽起來像是處罰?▾
少輔會是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的專業團隊,由社工、心理師、教育人員組成,目的是介入處理曝險少年。它整合福利、教育、醫療、戶政等資源,對孩子做適當期間的輔導。不是處罰,但有實質公權力(可扣留違禁物、可請求法院介入)。內行人提示:少輔會的紀錄會跟孩子幾年,但跟少年法院的處遇紀錄相比輕微非常多。爭取走少輔會這條路,是給孩子最好的禮物。
Q3112 年的新修法跟我有什麼關係?▾
112 年修法明確了少年輔導委員會的扣押權、組織編制、與少年法院的銜接機制,並設定 112 年 7 月 1 日為新制全面實施日。在這個日期之前,舊案有過渡安排,警察、學校等仍可直接移送或請求法院處理。內行人提示:如果案件發生在過渡期前後,務必跟律師確認適用哪一版本,這影響孩子是進輔導軌道還是直接面對法院。
Q4曝險少年是什麼意思?▾
依少事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少年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或有犯罪傾向之虞犯行為。108 年大修法後改名為「曝險少年」,與「觸法少年」對應。
Q5少年輔導委員會做什麼的?▾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的專業團隊,由社工、心理、教育、家庭教育專業人員組成,整合福利、教育、醫療、戶政、警政、勞政等資源對曝險少年進行適當期間的輔導。
Q6觸法少年和曝險少年差在哪?▾
觸法少年已觸犯刑罰法律(如竊盜傷害),公務員應移送少年法院;曝險少年有犯罪傾向但未觸法,得通知少輔會輔導。一個強制走司法、一個彈性走輔導。
Q7民國 108 年少事法大修法改了什麼?▾
把曝險少年(原虞犯)從司法軌道整體移到行政輔導軌道,建立少年輔導委員會作為司法前緩衝,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司法最後手段原則。
Q8孩子被警察通知怎麼辦?▾
第一步問清楚是依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觸法)還是第 2 款(曝險)。觸法立即聯絡少年事件律師;曝險主動配合少輔會輔導並留下配合紀錄。
Q9怎麼判斷孩子是觸法還是曝險?▾
看行為是否已構成刑法或特別刑法的罪名。偷竊、傷害、販毒是觸法;單純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無販賣)、結交不良份子等屬曝險。模糊時詢問承辦員警依第幾項處理。
Q10少輔會輔導期間多長?▾
法條僅規定「適當期間」,無固定時限。由少輔會結合多元資源評估,期間可重新評估是否請求少年法院介入。實務上常見 3-12 個月不等。
Q11配合少輔會輔導需要做什麼?▾
出席約談、配合心理諮商、家庭訪視,留下書面配合紀錄。家長同步配合家庭教育課程、學校配合輔導計畫。被動應付會被評估為輔導無效。
Q12少輔會輔導 vs 少年法院保護處分差在哪?▾
少輔會是行政軌道輔導,紀錄輕微;少年法院保護處分(如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感化教育)有司法強制力,紀錄較重。爭取走少輔會是給孩子最好的禮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觸法少年(第3條第1項第1款) | 曝險少年(第3條第1項第2款) | 曝險少年(第3條第1項第2款) |
|---|---|---|---|
| 行為性質 | 已觸犯刑罰法律(如竊盜、傷害、販毒) | 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有犯罪傾向之虞犯 | — |
| 處理機關 | 少年法院 | 少年輔導委員會(行政) | — |
| 公務員義務 | 應移送(強制) | 得通知(裁量) | — |
| 處理軌道 | 司法軌道 | — | 行政輔導軌道(無效時可請求法院介入) |
| 紀錄影響 | 少年法院處遇紀錄(保密但跟隨) | 輔導紀錄(影響輕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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