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4830 號
要旨
關於警察機關移送少年事件時應使用之書類名稱疑義
主旨
所詢警察機關移送少年事件時應使用之書類名稱疑義 1 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8 年 2 月 14 日警署刑防字第 1080000901 號函。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係揭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執行職務時,知有同法第 3 條所定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之移送原則;故警察機關執行職務知為少年事件時,應移送少年法院;至於移送時使用之書類,以已表明前揭意旨為足。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本院資訊處(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