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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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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次代理次序以下之司法事務官均不能接辦時,由院長指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2. 2.司法事務官依前項規定將事務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規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55條有以下規定: 1. 司法事務官若因故無法辦理配受的事務,應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向院長報請核定分配給下一位次序較低的司法事務官辦理;若接辦的司法事務官因故無法辦理,也是同樣的程序。當次代理次序以下的司法事務官都無法接辦時,由院長指定司法事務官辦理。 2. 如果司法事務官根據前項規定將事務移出或移入,應該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量的案件。 參考資料: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2. 司法院網站 - 少年及家事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02_01_02.aspx?id=6786ecd35a822ff4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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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5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