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提供的法規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55條有以下規定: 1. 司法事務官若因故無法辦理配受的事務,應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向院長報請核定分配給下一位次序較低的司法事務官辦理;若接辦的司法事務官因故無法辦理,也是同樣的程序。當次代理次序以下的司法事務官都無法接辦時,由院長指定司法事務官辦理。 2. 如果司法事務官根據前項規定將事務移出或移入,應該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量的案件。 參考資料: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2. 司法院網站 - 少年及家事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02_01_02.aspx?id=6786ecd35a822f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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