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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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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
  2. 2.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3. 3.前二項之審閱,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以下是釋義及相關範例: 1.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 這條規定意味著初任司法事務官在前五年內製作的辦案書類需要經過庭長及院長的審閱。這是為了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和合規性。例如,一位初任司法事務官處理了一個重要的少年犯罪案件,他必須將相關的辦案書類提交給庭長及院長進行審查,以確保內容沒有錯誤或不合規定。 2. 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這條規定是針對案件較繁忙的法院或者沒有庭長的情況,院長有權指定庭長或其他合適的人員來協助進行審閱。這是為了確保即使在案件較忙的情況下,辦案書類的審閱工作仍能夠順利進行。例如,在一個忙碌的少年及家事法院中,由於庭長有其他事務需要處理,院長可以指派其他合格的人員來協助審閱辦案書類。 3. 前二項之審閱,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這條規定表明前兩項審閱的程序必須按照相關的法令規定進行。這是為了確保審閱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例如,當庭長或院長進行審閱時,必須遵循相關的法令規定,確保程序的合法性。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原本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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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規定:「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