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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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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58條,司法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可以指揮法官助理執行必要的工作,但是指揮命令必須與法官的明示意思一致。該法條確立了司法事務官對於法官助理的指揮權,同時也強調了必須尊重法官的意願。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司法事務的順利進行,同時保證法官助理在執行工作時受到適當的引導和指導。具體適用情況可能因案件特殊性而異,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需求來決定是否需要法官助理的協助,並確保指揮命令與法官的意願保持一致。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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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8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