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
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59條,書記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及執達員在執行職務時,應服從司法事務官的監督。這表示這些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從司法事務官的指揮與監督,以確保司法程序的正確執行。 參考資料: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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