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60條第一項,司法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應得到少年調查官和家事調查官的協助。這表示在處理涉及少年或家事案件時,司法事務官可以依賴少年調查官和家事調查官提供的相關資訊和協助。 2. 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司法事務官在依法承法官指示辦理事務時,如果有必要,可以請求少年調查官和家事調查官的協助。然而,這個請求必須符合法官明確表示的意願,不能與法官的指示相反。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司法事務官在處理案件時能得到相關專業人員的協助,以確保案件的處理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要求。 範例:當一個少年犯罪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時,司法事務官可能需要少年調查官的專業知識和資料,以協助評估少年的情況和制定適當的處遇方案。根據規程第60條的規定,司法事務官可以請求少年調查官提供這樣的協助,前提是該請求符合法官的指示,並且是在必要範圍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