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61條,當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的人數達到二人以上時,就必須設置一位主任調查保護官;而當這些人數達到六人以上時,則可以分組辦事,並且每個組需要有一位組長負責,而組長可以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需要另外再增聘人員。 範例:如果在一個少年及家事法院中,有三位少年調查官、二位少年保護官和一位家事調查官,根據第61條,就需要設置一位主任調查保護官。而如果人數增加到六人以上,例如有七位少年調查官、三位少年保護官和四位家事調查官,就可以組成兩個小組,而每個小組需要有一位組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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