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保護室之事務分配,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62條,調查保護室的事務分配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報請院長決定。根據這項法規,調查保護室負責處理與少年及家事案件相關的調查保護工作,在進行這些工作時,主任調查保護官需要向院長申請並經其決定。具體的事務分配可能涵蓋調查保護室成員的工作任務、案件的分派與安排等內容。由於提供的文本資料未提到具體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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