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依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63條,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這表示這些職務的人員在行政層面上必須服從院長的監督和指導。根據這條法規,院長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行政監督,確保他們履行職責並符合相關法規和指引。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少年及家事法院的調查和輔導工作能夠達到最佳效果。院長作為該機構的領導者,負責確保相關人員按照法律和規章進行工作,同時提供必要的行政監督和指導。這有助於確保司法機構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以促進少年及家庭事務的公正和有效處理。 這條規定也確保了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專業性和專業責任。他們需要接受院長的行政監督,以確保他們按照相關程序和要求進行調查和輔導工作。這可以幫助確保公平和公正的司法程序,並保護未成年人和家庭的權益。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judicial.gov.tw/) -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4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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