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64條的規定: 1.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在執行職務時,應受到主任調查保護官和組長的指揮監督。 2.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在執行職務時,應受到庭長和法官的指揮監督。 3. 少年調查官和家事調查官應該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參考資料: -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6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14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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