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5 條規定,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的指揮監督。根據該規定的要求,心理測驗員和心理輔導員在處理少年及家事案件時,需要接受上級官員的指導和監督,確保他們的工作符合法律和司法程序的要求。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心理測驗員和心理輔導員的專業工作能夠獲得適當的指導和支持,以確保案件能夠合法、公正地進行。根據訊息中提到的法律規定和案例,我們無法直接找到具體與第65條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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