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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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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5 條規定,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的指揮監督。根據該規定的要求,心理測驗員和心理輔導員在處理少年及家事案件時,需要接受上級官員的指導和監督,確保他們的工作符合法律和司法程序的要求。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心理測驗員和心理輔導員的專業工作能夠獲得適當的指導和支持,以確保案件能夠合法、公正地進行。根據訊息中提到的法律規定和案例,我們無法直接找到具體與第65條相關的參考資料。

  • 心理測驗員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家事調查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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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5 條規定:「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