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指揮監督。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66條規定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服從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的指揮監督。這表示這些職位的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聽從上級的指示,並按照其指示進行相應的工作。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執行這些職務的人員能夠遵從法院的規定和指導,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這一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本身。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書記官收到一名少年調查官的指示,該書記官應該按照指示執行工作,並且不能違反或忽視這一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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