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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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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66條規定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服從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的指揮監督。這表示這些職位的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聽從上級的指示,並按照其指示進行相應的工作。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執行這些職務的人員能夠遵從法院的規定和指導,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這一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本身。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書記官收到一名少年調查官的指示,該書記官應該按照指示執行工作,並且不能違反或忽視這一指示。

  • 書記官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家事調查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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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規定:「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指揮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