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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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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 二、家事事件履行確保之調查及勸告。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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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9 條,家事調查官擁有以下職務: 1. 調查並蒐集有關家事事件特定事項的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 2. 進行履行確保的家事事件調查和勸告。 3. 出庭陳述意見。 4. 執行其他根據法令規定的事務。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公報,民國103年10月9日裁判字第 1031 號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修訂公告。 根據該規程第 69 條的規定,家事調查官的職務包括調查並蒐集相關事實或資料,向法院提供報告,以及出庭陳述意見。此外,家事調查官還承擔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責。 舉例來說,在一個離婚案件中,家事調查官的工作可能包括調查雙方父母的教育能力、家庭環境,並向法院提供相關報告。家事調查官還可以在庭審期間出庭陳述意見,提供專業建議。另外,家事調查官可能還需執行其他根據法令規定的事務,如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等。 因此,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9 條的規定,家事調查官的職責包括調查、蒐集,並提出有關家事事件特定事項的事實或資料,並根據法院的指示出庭陳述意見,同時還需執行其他法令所規定的事務。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司法院公報,民國103年10月9日裁判字第 1031 號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修訂公告。 2. 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 家事調查官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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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9 條規定:「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