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8 條的詮釋如下: 根據這個法規,少年調查官有以下的職責: 1. 收集和調查與少年事件相關的資料。 2. 對於負責和收容少年的事務進行調查和輔導。 3. 在法庭上陳述意見。 4. 執行其他法律規定的事務。 少年保護官有以下的職責: 1. 處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的保護措施。 2. 執行其他法律規定的事務。 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可以相互兼職。 根據這些規定,少年調查官負責調查和蒐集相關的資料,而少年保護官則負責執行保護措施。他們必須服從法官的監督,並遵從法官的指示。這些規定確保了少年法院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並確保少年的利益得到保護。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少年及家庭福利事務委員會,「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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