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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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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2. 2.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3. 3.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針對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8 條的詮釋如下: 根據這個法規,少年調查官有以下的職責: 1. 收集和調查與少年事件相關的資料。 2. 對於負責和收容少年的事務進行調查和輔導。 3. 在法庭上陳述意見。 4. 執行其他法律規定的事務。 少年保護官有以下的職責: 1. 處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的保護措施。 2. 執行其他法律規定的事務。 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可以相互兼職。 根據這些規定,少年調查官負責調查和蒐集相關的資料,而少年保護官則負責執行保護措施。他們必須服從法官的監督,並遵從法官的指示。這些規定確保了少年法院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並確保少年的利益得到保護。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少年及家庭福利事務委員會,「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名詞
  • 責付名詞
  • 收容名詞
  • 法令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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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8 條規定:「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