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院內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71條,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負責處理院內一般行政事務,同時指揮監督所屬的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這表示書記官長在該法院的組織中擔任行政職務,負責協調和監督相關人員的工作。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法院的行政工作能夠順利運作,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導給相關人員。具體而言,書記處的職責包括處理一般行政事務,例如文件管理和行政指示的執行。書記官長必須能夠有效地指揮和監督所屬人員,確保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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