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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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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院內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71條,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負責處理院內一般行政事務,同時指揮監督所屬的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這表示書記官長在該法院的組織中擔任行政職務,負責協調和監督相關人員的工作。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法院的行政工作能夠順利運作,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導給相關人員。具體而言,書記處的職責包括處理一般行政事務,例如文件管理和行政指示的執行。書記官長必須能夠有效地指揮和監督所屬人員,確保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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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71 條規定:「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院內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