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2.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3.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並報告院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