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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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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2. 2.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3. 3.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並報告院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72條的規定: 1. 如果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這表示書記官長在無法執行職務時,院長有權指定其他人代理書記官長的職務。 2. 如果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書記官長應指定一名代理人。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日,則需要經過院長的核定。這表示科長在無法執行職務時,書記官長有權指定其他人代理科長的職務,但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需要院長的核准。 3. 如果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書記官長應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日,還需要向院長報告。這表示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在無法執行職務時,書記官長有權指定其他人代理,但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需要向院長報告。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72條,當書記官長、科長或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相應的代理人應該被指定,並在代理的期間內向院長報告或經核准。這保證了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正常運作,即使在某些職位上出現暫時性的缺失。

  • 書記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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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72 條規定:「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