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72條的規定: 1. 如果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這表示書記官長在無法執行職務時,院長有權指定其他人代理書記官長的職務。 2. 如果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書記官長應指定一名代理人。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日,則需要經過院長的核定。這表示科長在無法執行職務時,書記官長有權指定其他人代理科長的職務,但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需要院長的核准。 3. 如果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書記官長應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日,還需要向院長報告。這表示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在無法執行職務時,書記官長有權指定其他人代理,但如果代理期間超過三天,則需要向院長報告。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72條,當書記官長、科長或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相應的代理人應該被指定,並在代理的期間內向院長報告或經核准。這保證了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正常運作,即使在某些職位上出現暫時性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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