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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書記處得分設少年紀錄科、家事紀錄科、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簡易庭者,得各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2. 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其業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置股長一人。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3. 科長、股長,由法院層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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