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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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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處得分設少年紀錄科、家事紀錄科、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簡易庭者,得各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2. 2.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其業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置股長一人。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3. 3.科長、股長,由法院層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73條的規定: 1. 書記處可以設立少年紀錄科、家事紀錄科、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以及訴訟輔導科。如果相應的法庭或簡易庭需要,也可以設立相對應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也可以設立一至三個紀錄科。 2. 各個科設有科長一人,業務較繁忙的科室可以設立分股,分股辦事的科室則設置股長一人。而業務較簡單的科室則可以不分科或者合併辦事。 3. 科長和股長由法院層面報請司法院指派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 上述的解答僅為對「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73條的釋義,並沒有提及其他的參考資料以支持此解釋。在進一步分析與提供相關的範例時,需要參考相關的立法文件和法律典籍。

  • 少年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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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73 條規定:「書記處得分設少年紀錄科、家事紀錄科、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