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73條的規定: 1. 書記處可以設立少年紀錄科、家事紀錄科、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以及訴訟輔導科。如果相應的法庭或簡易庭需要,也可以設立相對應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也可以設立一至三個紀錄科。 2. 各個科設有科長一人,業務較繁忙的科室可以設立分股,分股辦事的科室則設置股長一人。而業務較簡單的科室則可以不分科或者合併辦事。 3. 科長和股長由法院層面報請司法院指派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 上述的解答僅為對「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73條的釋義,並沒有提及其他的參考資料以支持此解釋。在進一步分析與提供相關的範例時,需要參考相關的立法文件和法律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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