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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
  2.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3.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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