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根據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法官助理的職掌包括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以及其他交辦事項。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另外,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這些規程旨在確保少年及家事法院能夠有效運作,提供必要的協助並確保程序的執行。法官助理的職掌包括處理案件程序相關的事務,並且必須服從上級指揮。此外,他們需將辦理事項詳細記錄在日誌中,以供法官、庭長和院長核閱。此法條旨在確保法院運作的順利,並保證法官助理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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