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各單位之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88條,各單位人員應受院長的指揮監督。此外,所主辦的文稿應由書記官長送交給陳院長核定。參考資料中未提及具體的法條內容或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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