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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2.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及請免事項。 三、考試、訓練、進修及出國事項。 四、職務歸系、銓審及請任(免)事項。 五、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事項。 六、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文康活動事項。 七、平時考核、考績(成)、獎懲及法官評鑑事項。 八、差勤、加班管理事項。 九、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 十、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 十一、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 十二、訓練、進修、研究、講習及輪調事項。 十三、職員退撫、資遣、法官停止及減少辦案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及編製事項。 十五、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 十六、各項職員人事行政管理及業務檢查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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