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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曾任法官因故離職者,得申請再任法官。
  2. 依前項規定申請再任者,以任離職前同審級或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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