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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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曾任法官因故離職者,得申請再任法官。
- 2.依前項規定申請再任者,以任離職前同審級或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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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遴選辦法第 20 條,曾任法官因故離職的人可以申請再任法官。根據同條款的規定,申請再任的人必須在離職前任職的同審級或下級審法院擔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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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