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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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第九條第五項所列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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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法官遴選辦法第19條規定,司法院在受理申請後,應對符合申請資格的人進行評估及檢核資料,然後將相關資料提交給司法院遴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參考資料中沒有提供適用的範例或裁判內容。
- 第九條第五項條文
- 法官遴選辦法 第 9 條條文
- 法官遴選辦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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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