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官遴選辦法18

快速跳轉
  1. 1.檢察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所定資格者,得申請轉任法官。
  2. 2.現職檢察官得自行向司法院申請轉任法官,或由司法院函請法務部調查所屬檢察官轉任法官之意願後,將其所提文件彙報司法院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條法條的解釋,檢察官符合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所規定的資格,可以申請轉任法官。此外,現職的檢察官可以自行向司法院申請轉任法官,或者由司法院函請法務部調查所屬檢察官轉任法官的意願後,將相關文件報告給司法院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檢察官符合法官法所規定的資格,他可以通過申請來轉任法官。此外,如果司法院對某名檢察官轉任法官表示興趣,該檢察官也可以提出申請,並且相關文件將會彙報給司法院進行審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遴選辦法第 18 條規定:「檢察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所定資格者,得申請轉任法官。現職檢察官得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遴選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