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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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所定資格者,得申請轉任法官。
- 2.現職檢察官得自行向司法院申請轉任法官,或由司法院函請法務部調查所屬檢察官轉任法官之意願後,將其所提文件彙報司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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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條法條的解釋,檢察官符合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所規定的資格,可以申請轉任法官。此外,現職的檢察官可以自行向司法院申請轉任法官,或者由司法院函請法務部調查所屬檢察官轉任法官的意願後,將相關文件報告給司法院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檢察官符合法官法所規定的資格,他可以通過申請來轉任法官。此外,如果司法院對某名檢察官轉任法官表示興趣,該檢察官也可以提出申請,並且相關文件將會彙報給司法院進行審理。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條文
- 法官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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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