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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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遴選辦法第17條,具有法官遴選辦法第5條第3項第1款所定資格的人,轉任最高法院或懲戒法院擔任法官時,準用前一條之規定。根據最新的法官遴選辦法,第5條第3項第1款所定資格指的是具有七年以上律師資格的人。所以如果一位律師擁有七年以上的執業經驗,並且符合其他相關資格,他們可以按照法官遴選辦法的規定轉任最高法院或懲戒法院的法官。
- 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懲戒名詞
- 法官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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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