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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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等學術單位得依其校教評會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
- 2.中央研究院得依其院務會議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研究員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
- 3.司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研究員或認可前二項建議人選,經徵得其同意並提出應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後,交付本會遴選。
- 4.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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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遴選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等學術單位可以校教評會的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的建議人選。這表示這些學術單位可以推薦其內部的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並且這些人選應該具備良好的專業能力。 參考資料:法官遴選辦法(大法官釋字第594號解釋施行條文)第16條 範例:例如,某公立大學的校教評會可以根據該校的決議向司法院提出一位該校的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的建議人選。 2. 中央研究院可以根據院務會議的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研究員轉任法官的建議人選。這表示中央研究院可以推薦其內部的資深優良研究員轉任法官,並且這些人選應該具備良好的專業能力。 參考資料:法官遴選辦法(大法官釋字第594號解釋施行條文)第16條 範例:例如,中央研究院可以根據其院務會議的決議向司法院提出一位該院的資深優良研究員轉任法官的建議人選。 3. 司法院可以根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研究員或認可前二項建議人選,並徵得其同意並提出應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後,交付本會遴選。這表示司法院可以主動提名資深優良專任教授、研究員轉任法官,或者是認可學術單位的推薦人選。這些人選需要同意被提名並提交相關文件進行資格審查,之後交給司法院遴選會進一步審查。 參考資料:法官遴選辦法(大法官釋字第594號解釋施行條文)第16條 範例:例如,司法院可以主動推薦一位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並徵得該教授的同意並提供相關文件進行資格審查,然後交給司法院遴選會進一步審查。 4. 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這表示通過遴選成為法官的人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參加職前研習課程。 參考資料:法官遴選辦法(大法官釋字第594號解釋施行條文)第16條 範例:例如,一位通過遴選成為法官的人需要按照法官遴選辦法的規定參加法官職前研習課程。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法官遴選辦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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