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官遴選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等學術單位得依其校教評會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
  2. 中央研究院得依其院務會議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研究員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
  3. 司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研究員或認可前二項建議人選,經徵得其同意並提出應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後,交付本會遴選。
  4. 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