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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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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2. 2.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資深優良研究員),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3. 3.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遴選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根據這項條文,符合法官遴選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所定資格的人,可以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具體的案例或範例資料未在提供的內容中提及。 2.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資深優良研究員),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根據這項條文,具有法官遴選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或第七款所定資格的人,並且在聲譽上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的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資深優良研究員),可以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具體的案例或範例資料未在提供的內容中提及。 3. 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根據這項條文,依據前兩項的規定轉任法官的人,必要時可以按照其專業分組進用,以滿足法院業務的需求。具體的案例或範例資料未在提供的內容中提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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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遴選辦法第 14 條規定:「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遴選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