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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2.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資深優良研究員),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3. 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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