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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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 2.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資深優良研究員),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 3.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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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遴選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根據這項條文,符合法官遴選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所定資格的人,可以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具體的案例或範例資料未在提供的內容中提及。 2.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資深優良研究員),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根據這項條文,具有法官遴選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或第七款所定資格的人,並且在聲譽上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的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資深優良研究員),可以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具體的案例或範例資料未在提供的內容中提及。 3. 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根據這項條文,依據前兩項的規定轉任法官的人,必要時可以按照其專業分組進用,以滿足法院業務的需求。具體的案例或範例資料未在提供的內容中提及。
-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條文
- 法官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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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