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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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依前條第一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專門著作審查及格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 2.司法院公告受理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之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專門著作審查。 二、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教學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 3.第一項之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院長聘請三名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以一百分為滿分,按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分數達七十分為及格;口試作業,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 4.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參加職前研習。
- 5.司法院綜合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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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官遴选办法第15条的规定,以下进行逐条解释: 1. 根据前一条的规定,专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以及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研究员可以自行申请转任法官,但需要经过专门著作的审查,以及口试的评估。只有在专门著作的审查合格后,才可以参加口试。 参考资料:《司法院法官遴选办法第15条》。 2. 司法院在接受专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以及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研究员的申请后,应进行以下事项的办理: a. 专门著作的审查。 b. 根据第9条第5款第1项和第3项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 c. 进行品德调查,并可以函询检察机关、申请人曾任职机构学校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供有关品德操守、素行、教学风评、社会形象以及前案纪录等相关资料。 参考资料:《司法院法官遴选办法第15条》。 3. 第一项中的专门著作审查,由司法院院长聘请三名学者专家作为审查委员,依据100分为满分的标准进行评定,根据所有委员评定的成绩总和的平均分数达到70分为及格。口试的操作,参照第10条的规定进行。 参考资料:《司法院法官遴选办法第15条》。 4. 司法院应将通过口试的人员交付本会进行优先决定参加职前研习。 参考资料:《司法院法官遴选办法第15条》。 5. 司法院综合专门著作审查、口试成绩、职前研习成绩评估等相关资料,并交付本会优先选拔合格人员。 参考资料:《司法院法官遴选办法第15条》。
- 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核名詞
- 法官遴選辦法 第 9 條條文
- 法官遴選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法官遴選辦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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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