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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依前條第一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專門著作審查及格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2. 司法院公告受理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之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專門著作審查。 二、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教學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3. 第一項之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院長聘請三名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以一百分為滿分,按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分數達七十分為及格;口試作業,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4.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參加職前研習。
  5. 司法院綜合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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