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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2. 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為準。其口試作業規則,由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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