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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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 2.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為準。其口試作業規則,由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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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及的法官遴選辦法第10條,該條款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根據這一條款,司法院負責組委員來進行法官的遴選口試。這個委員會由本會(可能是指司法院)推派的成員組成,院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這一條款的具體內容可能需要參考更詳細的法律文件或規定。 2. 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為準。其口試作業規則,由司法院另定之。 根據這一條款,法官遴選口試的評分標準是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如果有多位口試委員,則根據他們的平均分數來評定。至於具體的口試作業規則,則由司法院另外制定。這些規則可能會更詳細地說明關於口試的運作方式、評分標準等相關內容。 以上是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官遴選辦法第10條的簡要解釋和參考資料。請注意,我使用的參考資料僅基於提供的上下文,如需更詳細的內容和具體範例,可能需要參考法官遴選辦法本身以獲取更準確和全面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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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