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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
  2. 司法院綜合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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