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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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
- 2.司法院綜合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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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遴選辦法第11條的規定,司法院應該將口試及格者交給本會進行錄取人數的決定,並參加職前研習。接著,司法院會將綜合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給本會,進行合格人員的擇優遴選。 根據這項法條,司法院將參與遴選合格人員的職前研習,這個職前研習可能會涵蓋各種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技能,以確保法官具備必要的能力和專業知識。此外,錄取的人員將經過綜合考核,包括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等,以確保他們具備適合擔任法官職務的資格。 參考資料: -《法官遴選辦法》(http://www.judicial.gov.tw/jw/portal/constitution/constitution_detail?PK=WH001602)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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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