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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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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
  2. 2.司法院綜合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遴選辦法第11條的規定,司法院應該將口試及格者交給本會進行錄取人數的決定,並參加職前研習。接著,司法院會將綜合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給本會,進行合格人員的擇優遴選。 根據這項法條,司法院將參與遴選合格人員的職前研習,這個職前研習可能會涵蓋各種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技能,以確保法官具備必要的能力和專業知識。此外,錄取的人員將經過綜合考核,包括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等,以確保他們具備適合擔任法官職務的資格。 參考資料: -《法官遴選辦法》(http://www.judicial.gov.tw/jw/portal/constitution/constitution_detail?PK=WH001602)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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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遴選辦法第 11 條規定:「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司法院綜合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遴選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