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官遴選辦法12

快速跳轉
  1. 1.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第七條第二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書類(狀)審查及口試。
  2. 2.司法院公告受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律師: (一)書狀審查。 (二)第九條第五項各款所列事項。 二、公設辯護人: (一)書類審查。 (二)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3. 3.第一項自行申請之書類(狀)審查、口試作業,準用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
  4. 4.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
  5. 5.司法院綜合書類(狀)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官遴選辦法第12條的規定如下: 1. 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可以自行申請轉任法官,申請的過程需要進行書類審查及口試。 2. 司法院在公告受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後,應評估符合申請資格者的情況,並完成以下事項: - 律師: (a) 書狀審查。 (b) 第九條第五項中所列事項。 - 公設辯護人: (a) 書類審查。 (b) 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 (c) 品德調查,並可能聯繫檢察署、申請人先前工作的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獲取品德操守、素行、辦案評價、社會形象以及先前案件的相關資料等。 3. 自行申請需進行書類審查及口試的程序,需遵守第九條和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4. 司法院應將通過口試的人遞交給本會,由本會決定錄用人數,並參加職前研習。 5. 司法院應將綜合書類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由本會選拔合格人員。 範例: 根據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選任辯護人在起訴後應在每一審級提出委任書狀。此外,根據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原審終局判決後,原審辯護人仍有權為被告提起上訴,並檢閱卷宗及證物。這些法律規定確保了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得到適當的辯護,並確保辯護人的權責能夠與法院的審判程序相銜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遴選辦法第 12 條規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依第七條第二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書類(狀)審查及口試。司法院公告受理律師或公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遴選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