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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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依第七條第二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書類(狀)審查及口試。
- 2.司法院公告受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律師: (一)書狀審查。 (二)第九條第五項各款所列事項。 二、公設辯護人: (一)書類審查。 (二)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 3.第一項自行申請之書類(狀)審查、口試作業,準用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
- 4.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
- 5.司法院綜合書類(狀)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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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遴選辦法第12條的規定如下: 1. 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可以自行申請轉任法官,申請的過程需要進行書類審查及口試。 2. 司法院在公告受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後,應評估符合申請資格者的情況,並完成以下事項: - 律師: (a) 書狀審查。 (b) 第九條第五項中所列事項。 - 公設辯護人: (a) 書類審查。 (b) 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 (c) 品德調查,並可能聯繫檢察署、申請人先前工作的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獲取品德操守、素行、辦案評價、社會形象以及先前案件的相關資料等。 3. 自行申請需進行書類審查及口試的程序,需遵守第九條和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4. 司法院應將通過口試的人遞交給本會,由本會決定錄用人數,並參加職前研習。 5. 司法院應將綜合書類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由本會選拔合格人員。 範例: 根據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選任辯護人在起訴後應在每一審級提出委任書狀。此外,根據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原審終局判決後,原審辯護人仍有權為被告提起上訴,並檢閱卷宗及證物。這些法律規定確保了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得到適當的辯護,並確保辯護人的權責能夠與法院的審判程序相銜接。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九條第五項條文
- 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條文
- 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 核名詞
- 法官遴選辦法 第 7 條條文
- 法官遴選辦法 第 9 條條文
- 法官遴選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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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