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依第七條第二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書類(狀)審查及口試。
- 司法院公告受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律師: (一)書狀審查。 (二)第九條第五項各款所列事項。 二、公設辯護人: (一)書類審查。 (二)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 第一項自行申請之書類(狀)審查、口試作業,準用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
-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
- 司法院綜合書類(狀)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官遴選辦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