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下列機關(構)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 2.司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經徵得其同意並提出應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後,交付本會遴選。
- 3.經前項遴選通過轉任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法官遴選辦法第13條規定了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的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各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和各地方律師公會可以向司法院提出建議人選。根據該條第2項,司法院可以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或者認可前項的建議人選,並經徵得其同意後進行資格審查。根據該條第3項,通過遴選並經職前研習的律師可以轉任為法官。 根據最新的法官遴選辦法,司法院會依據律師的專業能力、品德操守以及經驗等標準來評估律師的適任性。轉任法官的律師通常需要經過面試和審查程序,以確定他們是否具有成為法官的資格。這個過程旨在確保法院的法官具備高度的專業能力和正確的法律判斷能力。 例如,假設某地方律師公會向司法院提出一位優秀的律師轉任法官的建議人選。司法院對該建議進行審查後,確定這位律師具備成為法官的資格。該律師在通過考試和獲得相關執照後,獲准轉任為法官。作為一名新任法官,他將參加職前研習,接受相應的培訓,以熟悉法官的職責和法律程序。
- 第七條第三項條文
- 法官遴選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