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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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轉任法官。
- 2.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但同時具有前項所定資格者,同年度僅得擇一參加公開甄試轉任法官或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不得重複參加。
- 3.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所定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律師),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 4.依前三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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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遴選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可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轉任法官: -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範例:律師A曾在律師事務所工作超過三年,並且具備成為法官的資格,因此他可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轉任法官。 2.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可以自行申請轉任法官。然而,同一年度內同時符合上述兩項資格的人只能選擇參加公開甄試轉任法官或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不能重複參加。 - 符合前項資格的人 範例:律師B符合前述條件,他可以自行申請轉任法官。然而,如果他同時符合第1項的資格,則在同一年度內只能選擇參加公開甄試轉任法官或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不能兩者都參加。 3. 符合以下條件的資深優良律師,可以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所定資格 - 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 範例:律師C是一位在專業領域有卓越聲譽並具體貢獻的律師,他符合前述條件,因此司法院可以主動推薦他轉任法官。 4. 根據法院業務需要,通過專業分組的方式,可以根據前面提到的資格標準聘用轉任法官。 以上是根據《法官遴選辦法》第7條的內容進行的釋義。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條文
- 法官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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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