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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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公開甄試,分筆試、書狀審查及口試。
- 2.司法院受理公開甄試之報名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筆試。
- 3.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民事裁判擬作及刑事裁判擬作二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各科成績各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五十。
- 4.除前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需要指定加考一科或數科;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加考之試務工作。加考科目及成績占筆試總分之比例,由司法院於甄試四個月前公告之。
- 5.筆試成績按總分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七十五為筆試通過人數參加書狀審查。但有一科為零分者,不得參加書狀審查。
- 6.前項計算通過人數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通過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參加書狀審查。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 7.司法院設審題評閱小組,負責筆試應試科目試題審查及筆試、書類(狀)審查評分標準之決定。
- 8.前項審題評閱小組委員,由司法院院長聘請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組成,並以副秘書長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命題法官或本會委員列席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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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遴選辦法第8條規定了關於筆試和書狀審查的相關細則: 1. 前條第一項公開甄試,分筆試、書狀審查及口試。 這一項規定了公開甄試的方式,包括筆試、書狀審查和口試。 2. 司法院受理公開甄試之報名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筆試。 司法院在接受公開甄試報名後,應該對符合資格的申請者進行筆試。 3. 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民事裁判擬作及刑事裁判擬作二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各科成績各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五十。 這一項指出了筆試的科目,包括民事裁判擬作和刑事裁判擬作。每科目滿分為100分,各科目的成績各占筆試總分的50%。 4. 除前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需要指定加考一科或數科;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加考之試務工作。加考科目及成績占筆試總分之比例,由司法院於甄試四個月前公告之。 這一項規定了除了前項所定的筆試科目之外,司法院可以根據法院業務的需要指定額外的科目。必要時,司法院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辦理相關的試務工作。新增科目的成績占筆試總分的比例由司法院在甄試前四個月公告。 5. 筆試成績按總分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七十五為筆試通過人數參加書狀審查。但有一科為零分者,不得參加書狀審查。 根據筆試總分的高低,取前百分之七十五的考生參加書狀審查。但如果有一科目為零分的考生,則不得參加書狀審查。 6. 前項計算通過人數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通過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參加書狀審查。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如果通過人數有小數,則一律進位取整數。如果通過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則一律參加書狀審查。未參加考試的科目將被視為零分計算。 7. 司法院設審題評閱小組,負責筆試應試科目試題審查及筆試、書類(狀)審查評分標準之決定。 根據此條款,司法院應設置審題評閱小組,負責審查筆試科目的試題,以及制定筆試和書狀審查的評分標準。 8. 前項審題評閱小組委員,由司法院院長聘請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組成,並以副秘書長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命題法官或本會委員列席表示意見。 根據這一項,審題評閱小組的委員由司法院院長聘請,組成該小組的成員包括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和法官學院院長,並由副秘書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可以邀請命題法官或本會委員列席並提供意見。 參考資料: 司法院(2014)。法官遴選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001
- 裁判名詞
- 法官遴選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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