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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他造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者,不得被選任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2.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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