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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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5 條: 1. 該條規定指出,若行政法院認為被選任的律師不適任,法院有權解任該律師,並重新選派其他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2. 根據該條規定,行政法院在做出解任裁定之前,必須提供給被選任的律師機會進行陳述,也就是說被解任的律師有權對解任裁定提出意見。 參考資料: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5 條。
- 行政法名詞
- 律師名詞
- 適名詞
- 裁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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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