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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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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2. 2.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針對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5 條: 1. 該條規定指出,若行政法院認為被選任的律師不適任,法院有權解任該律師,並重新選派其他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2. 根據該條規定,行政法院在做出解任裁定之前,必須提供給被選任的律師機會進行陳述,也就是說被解任的律師有權對解任裁定提出意見。 參考資料: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5 條。

  • 行政法名詞
  • 律師名詞
  • 名詞
  • 裁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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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5 條規定:「行政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律師有陳述意見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