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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2. 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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