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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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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扶養、醫療上有特別需要,至特定地區之法院任職,顯難全心投入審判工作者,得檢具相關事證,申請優先調動。
  2. 2.司法院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將其申請之原因及事證檢送其現任職法院及擬調往之法院,經各該院法官會議同意後,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回答關於「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6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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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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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扶養、醫療上有特別需要,非至特定地區之法院任職,顯難全心投入審判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