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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區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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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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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扶養、醫療上有特別需要,
非
至特定地區之法院任職,顯難全心投入審判工作者,得檢具相關事證,申請優先調動。
司法院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將其申請之原因及事證檢送其現任職法院及擬調往之法院,經各該院法官會議同意後,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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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審級調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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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區調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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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調派辦事及其他遷調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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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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