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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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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申請優先調動者,擬往之同一法院以同次調入庭長及法官總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2. 2.申請人數超過前項人數上限時,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其排序,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並視個案情形,調至其所請求之法院或鄰近法院,亦得指定期間調派該院辦事,並於所定期限屆滿或優先遷調原因消滅時歸建原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第6條第1項、第2項和前條的規定,申請優先調動的人數在同一法院中不得超過庭長和法官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例如,如果一個法院有10名庭長和20名法官,則申請優先調動的人數不得超過15人。 2. 如果申請人數超過前項規定的人數上限,根據第15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排序。司法院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和個案情況,將人員調派到申請的法院或附近的法院,也可以指定特定期限內在該法院工作,該期限屆滿或優先遷調的原因消滅時,人員將返回原來的法院。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官遷調改任辦法,2014年修正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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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7 條規定:「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申請優先調動者,擬往之同一法院以同次調入庭長及法官總人數二分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