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第6條第1項、第2項和前條的規定,申請優先調動的人數在同一法院中不得超過庭長和法官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例如,如果一個法院有10名庭長和20名法官,則申請優先調動的人數不得超過15人。 2. 如果申請人數超過前項規定的人數上限,根據第15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排序。司法院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和個案情況,將人員調派到申請的法院或附近的法院,也可以指定特定期限內在該法院工作,該期限屆滿或優先遷調的原因消滅時,人員將返回原來的法院。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官遷調改任辦法,2014年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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