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得斟酌法院業務需要,保留候補、試署法官占全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比例偏低之法院法官缺額予初任法官。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8條,司法院可以根據法院業務的需要,保留候補和試署法官以填補全院實際辦案法官的缺額。這意味著當法院業務需要法官時,司法院可以考慮將候補和試署法官提升為初任法官。具體的遷調辦法和流程可能需要參考《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的其他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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