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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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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得斟酌法院業務需要,保留候補、試署法官占全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比例偏低之法院法官缺額予初任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8條,司法院可以根據法院業務的需要,保留候補和試署法官以填補全院實際辦案法官的缺額。這意味著當法院業務需要法官時,司法院可以考慮將候補和試署法官提升為初任法官。具體的遷調辦法和流程可能需要參考《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的其他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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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8 條規定:「司法院得斟酌法院業務需要,保留候補、試署法官占全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比例偏低之法院法官缺額予初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