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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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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同一審級間法官之平調,依其志願,並得參考法官之專、證照、能力、品德、績效及首長考評等因素決定之;志願同一職缺有二人以上時,依下列各款定其排序: 一、任職同一法院之期間:任職同一法院期間長者優先。 二、服務年資:年資長者優先。 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期別在先者優先。 四、考績或職務評定:以最近五年之考績或職務評定為準。 五、獎懲:以最近五年獎懲依法相抵後之結果為準。但無法相抵時,以所受懲罰較輕者優先。 六、年齡:年齡長者優先。
  2. 2.前項所稱首長考評,指所屬法院院長及擬補職缺法院院長之意見。
  3. 3.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任職期間、第二款所稱服務年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於同一法院擔任候補法官、試署法官或實任法官者,其任職期間及服務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因法院員額不足而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該院辦事期間,視同任職調辦事法院之期間,其年資亦予併計。 三、因同轄區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致無法辦理少年及家事案件之地方法院庭長、法官,經志願地區調動至同轄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連續任職三年以上,申請回任原地方法院或地區調動至其他法院,其任職同一法院之期間,應併計任職原地方法院之期間。
  4. 4.曾任司法院大法官、公設辯護人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簡任公務人員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下列標準,以其擔任上開職務之服務年資比照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如同年分發有二期者,比照後期: 一、未滿六年者,比照轉任當年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分發之期別。 二、六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比照轉任當年之前一年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分發之期別。 三、十年以上者,比照轉任當年之前五年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分發之期別。
  5. 5.前項服務年資實採計至職前研習前一日止;畸零日數得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不足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不予採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5條的規定,對於法官之平調,決定遵從法官的志願,當有兩人以上志願於同一職缺時,則需要以下列排序及考量因素做決定:任職同一法院的期間長短、服務年資長短、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考績或職務評定結果、獎懲情形以及年齡。其中,任職期間與服務年資的計算方式有具體標準,比如候補法官、試署法官或實任法官的任職期間與服務年資應合併計算,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該院辦事期間視同任職該法院期間,另外,在特定職務上有相關工作經驗且經過遴選擔任法官的情況下,則需要根據相應的服務年資比照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最後,服務年資的計算是以職前研習的前一日作為截止點,且畸零日數則以每三十日折算一個月。關於這些規定,可以參考法官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的立法說明、相關情形表格或統計資料等相關資料。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期間名詞
  • 所稱名詞
  • 少年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律師名詞
  • 上開名詞
  • 比照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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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5 條規定:「同一審級間法官之平調,依其志願,並得參考法官之專業、證照、能力、品德、績效及首長考評等因素決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