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5條的規定,對於法官之平調,決定遵從法官的志願,當有兩人以上志願於同一職缺時,則需要以下列排序及考量因素做決定:任職同一法院的期間長短、服務年資長短、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考績或職務評定結果、獎懲情形以及年齡。其中,任職期間與服務年資的計算方式有具體標準,比如候補法官、試署法官或實任法官的任職期間與服務年資應合併計算,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該院辦事期間視同任職該法院期間,另外,在特定職務上有相關工作經驗且經過遴選擔任法官的情況下,則需要根據相應的服務年資比照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最後,服務年資的計算是以職前研習的前一日作為截止點,且畸零日數則以每三十日折算一個月。關於這些規定,可以參考法官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的立法說明、相關情形表格或統計資料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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