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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4-1條規定,首屆調任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庭長、法官,不受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條及辦理審判案件未連續滿二年不予遷調之限制。這表示首屆調任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的庭長和法官,不受不連續滿二年不遷調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某法官是首次被調任到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擔任庭長或法官,即使未連續滿二年辦理審判案件,也可以被遷調到其他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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