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同一法院擔任庭長、法官未滿二年者,不得申請為同一審級之地區調動。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4條規定,在同一法院擔任庭長或法官未滿兩年的情況下,不得申請調動至同一審級的其他地區。但如果其他法令有不同規定,則以該法令為準。 針對這個法條,我目前沒有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或案例,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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