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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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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由司法院院長參考遷調志願,並審酌第十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一、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再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 二、一審法院庭長、法官再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 三、上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 四、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 五、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調任地方法院法官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3條主要規定了以下情況的法官遷調程序和要求: 1. 二審法院法官再次調任:若一位法官已經調任到二審法院擔任法官,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再次調任二審法院。 2. 一審法院庭長、法官再次調任二審法院:一位原本在一審法院擔任庭長或法官的人,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再次調任到二審法院擔任法官。 3. 上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調任下級審法院:一位在上級審法院擔任庭長或法官的人,可以調任到下級審法院擔任法官。 4. 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根據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一位法官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調任到下級審法院擔任法官。 5. 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調任地方法院法官:根據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一位法官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調任到地方法院擔任法官。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對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3條進行的釋義。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司法官法與法院組織法、法官任用法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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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3 條規定:「下列情形,由司法院院長參考遷調志願,並審酌第十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