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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情形,由司法院院長參考遷調志願,並審酌第十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一、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再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 二、一審法院庭長、法官再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 三、上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 四、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 五、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調任地方法院法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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