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為三年;調任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需要得依其志願再次調派為二審法院法官外,應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期間屆滿前辭職、退休或因故回任下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調任期間應重行起算。
  2. 依前項規定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應至少選填三個遷調志願;其未選填三個以上志願者,如志願法院無適當職缺或職務,得調派至志願法院鄰近之其他法院,或志願法院服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