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審級調動
>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為三年;調任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需要得依其志願再次調派為二審法院法官外,應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期間屆滿前辭職、退休或因故回任下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調任期間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應至少選填三個遷調志願;其未選填三個以上志願者,如志願法院無適當職缺或職務,得調派至志願法院鄰近之其他法院,或
非
志願法院服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審級調動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地區調動 §1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調派辦事及其他遷調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