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8條的規定,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的調任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後,除非根據法院業務的需要再次調派為二審法院法官,否則應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或法官。如果在調任期間屆滿之前辭職、退休或因故回任下級審法院庭長或法官,則調任期間需要重新計算。依照前述規定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或法官的人,應至少選填三個遷調志願。如果他們沒有填選三個以上的志願,且志願法院沒有適當的職缺或職務,他們可以被調派至志願法院附近的其他法院服務,或者被調派至非志願法院服務。參考資料: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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