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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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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為三年;調任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需要得依其志願再次調派為二審法院法官外,應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期間屆滿前辭職、退休或因故回任下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調任期間應重行起算。
  2. 2.依前項規定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應至少選填三個遷調志願;其未選填三個以上志願者,如志願法院無適當職缺或職務,得調派至志願法院鄰近之其他法院,或志願法院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8條的規定,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的調任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後,除非根據法院業務的需要再次調派為二審法院法官,否則應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或法官。如果在調任期間屆滿之前辭職、退休或因故回任下級審法院庭長或法官,則調任期間需要重新計算。依照前述規定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或法官的人,應至少選填三個遷調志願。如果他們沒有填選三個以上的志願,且志願法院沒有適當的職缺或職務,他們可以被調派至志願法院附近的其他法院服務,或者被調派至非志願法院服務。參考資料: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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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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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8 條規定:「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為三年;調任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需要得依其志願再次調派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