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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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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 一、現職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 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9條,三審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在進行遷調及改任時,應具備以下資格: 1. 現職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這意味著候選人必須在三審法院或懲戒法院擔任實際職務十二年以上。 2. 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這表示候選人在過去五年內沒有受到警告以上的懲戒處分,或者如果有受到記過以上的懲戒處分,則需考慮司法院院長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21條第1項所進行的職務監督處分。 例如,如果一位法官在過去五年內沒有受到任何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的懲戒處分,並且未受到司法院院長的職務監督處分,則該法官符合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9條的資格要求,可以被考慮進行遷調及改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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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9 條規定:「三審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 一、現職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